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等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