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