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