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