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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