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科普创作、出版资金资助;
(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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