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8-11-05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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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科普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群众工作、生活的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在科普活动中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 第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或者支持本单位人员接受科普教育。 第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公民有依法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 第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调辖区内的社区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范围。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 第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 第十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刊物应当开设专栏,刊登科普文章;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电...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 第二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大型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适宜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于每年五月举办“北京科技周”活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北京科技周”确定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 科普场所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场所 第二十三条 天文馆、自然科学类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普场所,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场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设施,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须经...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科普工作者。 在科普场所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和中小学科技辅导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面向公众开展...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科普工作者依法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行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者与该成... 第三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条 科普工作者在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所完成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科普活动经费应当在...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以发展科学、教育为宗旨的基金会可以设立科普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普读物的创作、出版、科普影视制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出版科技类图书、期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快对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科普画廊等...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出借科普场所、设施的,改变科普场所、设施性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 第四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科普工作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