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适宜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