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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