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刊物应当开设专栏,刊登科普文章;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电影;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增加科普节目的播出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