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大型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