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专题科普活动和日常校外科普教育,并做好中小学科技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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