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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