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的规划、计划,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