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