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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