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