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