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出借科普场所、设施的,改变科普场所、设施性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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