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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