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