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