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