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科普工作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