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科普活动经费应当在科学事业费中列项,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区、县科普活动经费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O.5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予以保证,并逐年增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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