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行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者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在鉴定通过或者获奖以后,以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