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