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群众工作、生活的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次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