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场所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场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设施,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改变其科普场所的基本性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