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作方式和统计管理体制,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