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11-27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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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在... 第二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 第四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统计工作应当遵循职责独立、制度严谨、数据真实、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监测和评价等作用,为政... 第五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实施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对统计活动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六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为统计工作提供服务。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 第十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 第十二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对与国家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三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名称、组织实施机关和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的,应当执行本市统计标准... 第十六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八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负责统计事项。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 第二十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统...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者授意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 对指使或者授意伪造、篡...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并如实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本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发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发布资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资料的利用。 市和区、...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等。 ...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平台建设,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统计资料,实现统计资料共享,供社会公众查询。 市... 第三十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统计资料: (一)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平台查询; ...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统计从业资格。 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社会公示: (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统计调查制度,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