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