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统计台账的要素、内容和形式,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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