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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