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