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