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的,应当执行本市统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本市统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并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