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的,应当执行本市统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市统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并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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