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者授意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对指使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行为,相关统计人员有权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