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并如实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