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合作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