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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