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统计从业资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单位应当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单位应当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