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统计资料:
(一)通过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平台查询;
(二)通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查询;
(三)通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设施查询或者索取。
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获取的统计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合理需要,依法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应的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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