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并对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说明调整或者修改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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