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提供服务,并优先满足其对相关统计资料的合理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