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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