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