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村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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