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