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