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