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一)公共绿地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